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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起草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兰山区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全市救助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落实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区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区内镇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与邻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负责全区地名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类重要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核。

    (五)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区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区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内地居民收养全区管辖范围内的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管理国家、省、市、区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镇街道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