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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区水法治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区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全区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参与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参与开展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区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组织编制水资源公报。

    (五)参与全区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参与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调水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参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工作。

    (十)负责全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处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全区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参与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区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参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参与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协调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参与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区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经开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区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河道采砂工作。区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区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区水务局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5.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一般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