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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区城镇化工作。
(三)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企业资质的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负责区管取得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组织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区政府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制定区管市政道路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负责区管市政道路、桥梁、人行道板、路沿石、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经批准挖掘的区管市政道路的竣工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检查考核街道、社区街巷的道路硬化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心城区除外)。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区燃气(管道天然气除外)管理工作。
(七)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及各类城建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八)负责全区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工作。负责绿色建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认定、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九)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村镇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参与全区美丽乡村建设督导、考核工作。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区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和行业指导。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老旧小区、棚户区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并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编制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确需实施房屋征收的,组织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组织论证并公布征收实施方案。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回迁结算、征收数据信息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三)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省、市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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