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执行。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参与全区经济发展战略决策,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三)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及区政府部署,规划全区各类环境功能区,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全区陆地、水体、大气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区域环境调查、预测、评价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区污染和公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监理、污染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污染物总量控制、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等监督管理制度。

    (四)负责查处本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信访案件。参与本区和相邻县区之间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本局的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应诉工作,办理有关环保方面的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五)负责全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六)负责全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全区生态保护规划,依法监督管理全区生态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指导和协调镇(街道)、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对镇长(街道主任)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完成情况进行评定。配合组织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政绩进行考核。

    (八)组织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统计工作。

    (九)完成区政府、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